【《专利法》解读】第二条

2021-08-05

法条: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是否与原《专利法》有区别?

¨无区别 ¨属于新增条款 þ属于修改条款

拓展与解读:

本条为《专利法》第一章“总则”的第二条,阐明了《专利法》所保护的客体,有且仅有三种,即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修改意义:这是我国首次规定了对产品局部的外观设计进行保护,体现了对微小创新的鼓励,未来肯定会出台对应的审查和审判规则,预计对专利权人的保护会更加精确化。例如,产品整体专利保护的是整体,而在被诉侵权产品抄袭细节、整体采用现有设计的情况下,法官自由裁量,很有可能判定不侵权,这样结果就对专利权人不利。本次修改会改善实践中的类似问题,侧重保护产品细节的创新。

拓展:美国和日本也都保护产品局部外观设计。推荐阅读:http://www.iolaw.org.cn/showArticle.aspx?id=5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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