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解读】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2021-08-05

法条:

第三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是否与原《专利法》有区别?

þ无区别 ¨属于新增条款 ¨属于修改条款

拓展与解读:

《专利法》第三条授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以相应的工作职能。《专利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了发明创造的边界线不同点:

拓展:近些年机构改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此刻指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但国知局不再是国务院直属机构,而是“由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原国知局只管专利,但现在国知局还管商标。另外版权局的前世今生也很有意思,此处不再详述,自由吃瓜请上链接http://www.xiongancaishuizhuanjia.com/nd.jsp?id=815

https://www.sohu.com/a/225981362_104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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