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解读】第六条

2021-08-05

法条: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是否与原《专利法》有区别?

¨无区别 ¨属于新增条款 þ属于修改条款

拓展与解读:

《专利法》第六条在原第一款基础上,增加了最后一句话。这句话承接上一句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单位为专利权人”,不言而喻,单位当然可以依法处置上述“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那么此条款立法目的是什么呢,可能是强调和督促单位去“依法处置”吧。

另外,针对“申请被批准后,单位为专利权人”的规定,有人认为,申请在递交后批准前的时间,专利申请权可以转让,如转让了的话,最终的专利权人不一定还是最初递交专利的人。链接如下:https://www.sohu.com/a/425635905_221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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