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解读】第九条

2021-08-05

法条:第九条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是否与原《专利法》有区别?

þ无区别 ¨属于新增条款 ¨属于修改条款

拓展与解读:

本条体现了专利的独占性和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禁止重复授权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在先申请原则”,另一种是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特别注意,如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已终止(无效、放弃、到期等),那么同样的发明创造就不能再授予发明专利权了。

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有利于让申请人在较短时间内获得权利,从而用于维权或自己的实施经营,避免了发明专利审查周期长所导致的时间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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